法律信任涉及到了個人的心理活動和社會偏好等諸多主觀因素,它的建立需要長時間的努力,因此不能急躁,需要“文火慢燉”。但是,讓人們開始產生對法律的基本認同,也有一些相對而言短期見效的措施,即是“武火升溫”
  □郭春鎮
  法治的實現,首先要求法律規則自身是正義的,其次要求這些規則被普遍地遵守。普遍地遵守意味著法律必須要有權威,因此,在紀念1982憲法公佈施行3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指出:“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以及法律權威。”法律權威有外在和內在兩個方面,外在權威來自於國家的強制力;內在權威則來自於人們對規範的信服和信任。因此,法律信任對於法律權威的形成和法治秩序的建構,有著直接和基礎性的作用。
  就中國現狀而言,構建法治的要務在於讓規範有效實施,而讓規範有效實施就要使規範具有權威,讓規範具有權威歸根結底在於信任。這一信任不僅在於信任法律本身是好的或者基本是好的,更在於法律實施者的行為是可預期的,是依照規範進行的,因而是值得信任的。
  對於中國法律“具文化”(法律形同具文,沒有從紙上的憲法和法律落實成為現實中的憲法和法律)的問題,很多中國學者已經有所關註,並力圖在診治這一問題的基礎上開出“藥方”,但這些“藥方”有強烈的趨同性,並最終指向“法律信仰”這一論題。
  相對於在當前中國場景下建構或樹立一種遙不可及或不知如何具體建構的法律信仰,不如回歸現實,探討對於法律實施具有不可忽視意義的法律信任。有學者指出,信任是社會生活的雞湯。信任像雞湯一樣對我們的健康很有助益,雖然它確實不能治愈所有疾病,解決所有難題,但是,都可以使我們的心理感覺更好。同樣,培養對實證法的信任未必會解決所有問題,甚至不能完全解決實證法運行中的所有問題,但它可以讓人們對規則、制度和他人更有信心,能夠降低包括廣義的交易成本,使人們更加願意遵守法律,降低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阻力,能夠為制度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奠定基礎,使得法律實效得以提高。
  法律的運行需要合作,需要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和所有社會成員的合作,而合作需要信任。信任跟信仰不同,它具有濃厚的“祛魅”色彩,它去掉了信仰中的“神性”而增加了“人性”和“理性”。因此,信任意味著人性,認為法律應該維護和保障人的尊嚴而非相反。信任包容著理性,人們的理性使人們追求自己的利益併在此基礎上考慮和尊重公共利益;同時,人們的理性也使他們追求一些利益之外的價值,如公正、公平和德性。由此,法律信任不是像某些學者所主張的那樣把法律當作一種神像或神意的體現進行膜拜,不是把法律當作一種終極的目標,而是基於人性與理性看待法律。因此,法治國家得以運行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這種法律信任,人們未必崇拜法律,但尊重法律的權威,以一種類似“願賭服輸”的方式參與法律游戲。
  尋常雞湯的熬制,需要先武火煮沸,然後文火慢燉。武火可以讓湯迅速沸騰,初步解決生熟問題;文火可以防止水分蒸發過快過多,同時慢慢將湯中的滋補成分激發出來。僅有武火,長時間過高的溫度會把水分熬乾,僅有文火,會讓雞湯難於沸騰,不光無法把營養成分溶入到湯內,還可能無法煮熟滅菌,不光喝不上靚湯,連飲食安全都無法保障。法治“雞湯”的“熬制”,也需要遵循同樣的道理。
  法律信任涉及到了個人的心理活動和社會偏好等諸多主觀因素,它的建立需要長時間的努力,因此不能急躁,需要“文火慢燉”。但是,讓人們開始產生對法律的基本認同,也有一些相對而言短期見效的措施,如對現有某些制度的修改與完善,提高法律實施的質量與效率,對諸如反腐這樣公眾關註的問題著手解決等,這就是“武火升溫”。因此,法律信任的樹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短結合、文武兼備的建構過程。
  樹立法律信任的短期目標之一是應構建程序上公平、公正和正義的法律規範。程序對於法律的意義,近十幾年來受到普遍的關註。在法學家看來,程序既是限制恣意的責任機制,同時又是一種理性選擇的保障,能夠“使法的變更合法化,使人的選擇有序化”。公正的程序可以讓對立面之間充分地交流,有助於基本共識的達成。能夠限制偏袒和武斷,保護優秀的價值,這是整個社會形成普遍信任的“必要條件”。
  樹立法律信任的短期目標之二是以反腐為切入點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法治國家的核心在於黨組織要嚴格依法行事,黨的幹部能夠擔當起道德榜樣的角色,只要能夠依法治好“權”和“官”,公眾自然就會產生對法律和法律實施者的信任。可見,如何才能讓黨組織和黨員幹部擔當起道德權威和道德榜樣,就成了構建社會信任、法律信任和法治國家的切入點。新一屆政府上臺伊始,其領導幹部強調“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同時以身作則去奢靡、倡簡樸,如果能夠真正落實和持之以恆,將會成為成功打破惡性循環的關節點。
  樹立法律信任的長期目標是經濟的包容性增長。“包容性增長”的核心不在於“增長”,而在於“包容性”,在於其內在蘊含的公正、自由和秩序等價值。它意味著讓更多的人更好地享受到經濟增長的果實,意味著社會財富進行更加公平地分配,讓弱勢者有相對平等的機會獲取財富和社會資源,能夠更好地掌控自己的命運,意味著窮人和富人之間的分化不再那麼劇烈,讓身處轉型期這一大時代下的小人物們都能過上經濟上相對富足和有尊嚴的生活。因此,對社會財富進行更為公平的分配,有助於樂觀主義態度的形成並塑造對他人、社會、法律與法律人的信任。
  (原標題:用法律信任滋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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